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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闻
上海市注销公司时的清算所得还能享有小微企业政策优惠吗?
发布时间: 2024-03-25 16:55 更新时间: 2024-04-27 07:00

       现如今要注销公司,有一笔其他应收款无法还贷,倘若转到营业外支出,是按照25%缴纳企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吗?如何区分一切正常经营期限内和清算期限内,倘若到税局申办清算之前,把其他应收款计转到营业外支出,清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再度具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呢?我企业做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规范。
 
       1.经营期限内与清算期限内的划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状况,企业一切正常的生产制造经营活动早就终止,不容易再长期性经营。因此,在税款上,具体的清算期限内开始时间应该是企业向税局进行了清算申请办理办理备案时。
 
       2.中小型企业的政策优惠在终止生产运营前可以
 
       具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相关实行中小型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总收入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一部分,减免25%计入应交税总收入额,按20%的增值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交税总收入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一部分,减免50%计入应交税总收入额,按20%的增值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之上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在我国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此外符合年度应交税总收入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等三个规范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的职工数量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本数量。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本年度的一季度平均值确立。
 
       具体计算方式下列:
 
       一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本年度一季度平均值=全本年度各一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生产运营的,以其实际经营期做为一个交税年度确立之上相关指标。因此,中小型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生产运营的,在终止生产运营前做到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是可以用中小型企业政策优惠的。
 
       3.清算个人所得税不能具有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相关企业清算工作流程企业所得税处理好几个难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容易再长期性经营,造成结束自身工作流程、解决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使用人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增长行为时,对清算个人所得税、清算企业所得税、股利支付率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所有清算期做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计算清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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