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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3-25 16:30 更新时间: 2024-05-08 07:00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关于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五十人以下,股东超过五十人的,不能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其登记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以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59条的规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关于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既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契约,也是处理股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甚至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是公司赖以设立的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任何公司不或缺的。
关于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犹如自然人的姓名,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使用的符号。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的体征标志,也是公司运营所必需的。
关于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不仅是公司生存的空间所在,也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沟通联络传递信息所必需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备了这五项条件,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可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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